zgh540309
消费投资,组织经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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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然看到了这篇2013年发表的博文。终于看到了修订两个条例的信息。 并不看好修订两个条例的后面结果。因为被翻译为传销的模式,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入中国大陆,就显示了其搅起人性之恶的特殊魔力。 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模式自身问题,怎么修改管理法规都不会解决问题的。产品好价格更好,虚高价格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尽管如此,有牌照有实力的直企仍然被三无的盘子搞的头痛不已,甚至不惜重金招纳大小网头来运行。 提供一个思路,销、分、存、借各分开。从根本上解决直销模式的顽症痼疾。66971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谢谢,虽然不经常登录直销博客网站,也很少写东西。但是一直心系直销。这是所有模式的根基,因为裂变的是人,直销模式以人为本,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发扬组织的力量,一定会创造出新世界。 任何项目,一定是前期资本为先,中期市场为大,后期胸怀格局人格魅力为主。可惜,那么多有钱的老板不识数,连直销奖金制度的设计原理原则标准都不讲不懂,怎么可能领航这个模式? 分配规则何为本?根据关系分利润。时间关系排顺序,分享关系互感恩。安置关系规则定,三种关系网络根。顺应欲望把握度,如何量化在人心。数据孤立无对错,信息关联有乾坤。善用人性结善果,以衡求和是本真。 量化才是方案,流程才能运作。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就是被问询了一下.
- ·任何事情,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是前提。除此之外,更有合道。合天道! 网络分配的天道如何理解?不可能所有的参与者都能赚钱,但不能低于二八定律。 没赚钱的参与者是纯消费者,不能违背性价比原则。 做不到这两点,就是缺德的方案。看不透这两点,就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分析一下自己参与的项目,是缺德骗人还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 ·管理的实质,是在人的行为与奖惩之间 建立让人心动的量化关系。由于人际网络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奖金制度的独特性,想运用这种模式的老板,更需要有人管理。免得被忽悠害人害己。
- 【原创】 “解救”、“卧底”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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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杂谈
网上看到这样信息:【解救咨询:阿茅 07-24 09:56:02 通告:反传销志愿者浩南正在廊坊燕郊西城,帮助广西梧州求助者李婷,共同解救李婷的女同学过程中两次被围攻致伤,伤势呈中度:头破血流,手臂受伤。他们六次求助燕郊西城派出所而出现燕郊警方严重不作为置之不理!请用微博的朋友扩散,曝光燕郊警方严重不作为!本人微博今年才解禁,请有良知的朋友们收听我发布曝光廊坊警方不作为的微博进行大量扩散。注:本人微博和各地警方一直有联系和合作,只要大家要求燕郊警方打击燕郊西城传销组织的呼声不断,我保证此次行动习惯性的成功!!!本人微博号amao114。
天津+蒋(479428307) 10:01:56
各地警方对待此事都一个德行】
也经常看到网络一些报导,某某人“卧底”传销组织内部,揭破内幕,还经常看到一些文章,“反传”人员成功“解救”某某人。对此,让人深感疑惑和不安。
“卧底”和“解救”这两个词组,在大多数人的理解中,是专政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的特殊行为。电视中经常看到,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刑警组织、禁毒组织、特种部队成员……冒着生命危险,执行这些特殊任务。而这些任务首先是受到当局的全力支持,甚至就是当局策划的行动计划一部分。“卧底”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犯罪组织的内幕情况和犯罪证据,以便用法律手段伸张正义。“解救”则是因为有人受到生命伤害的危险,人权第一的思想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无偿对待民众的要求,必须用具体行动证明政府是保护人民的。但是,目前网络中出现的很多报导,令人存在疑惑和不安。
“卧底”是对犯罪组织已经由执法机关内部定性后的特殊行为,正是因为法律上反对有罪推定,所以为了解决没有证据无法制裁罪犯的社会问题,才采用的特殊手段。特别是腐败成风,有钱鬼磨互动成为社会问题的时候,用“卧底”的手段来维护法律的权威,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特殊现象。
至于“解救”,只能是人身可能受到伤害危险时才采取的紧急措施,而且是执法机关无偿的行动。电视剧也经常看到,受害人家属出于对家人安全的担心,宁肯向犯罪组织妥协,破财免灾,不愿意执法机关介入,甚至不让执法机关知道。很多胁迫行为往往不是针对受害人自身,是利用受害人的安全作为筹码,大多是为了交换其他利益。所以,才有受害人家属宁肯妥协破财免灾的思维。
“卧底”和“解救”词组不是滥用的,有前提和条件的约束。如果一个社会“卧底”和“解救”成为普遍现象,这样的社会令人恐怖。
反观目前网络上很多媒体、记者、个别人员,对此津津乐道。“卧底”的无组织、无计划、无结果的行为,是为了什么?因为什么?什么情况下需要必须采取这种非常手段,而且是个人不是执法机关制订的特殊行动计划?
还有“解救”行动,报导中经常看到这样的陈述,有的不仅不是执法机关的特殊计划,甚至还抱怨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置之不理,不管不问的情况下,“受害”人员家属才求助他人的无奈之举。
无疑,这样的人这样的壮举更增添了正义的光环!但却反衬了社会的黑暗,国家的腐败,执法机关的冷漠无能……
如果是个别地方个别案例,不仅是解救个别受害人员的事情,而且涉及到追查当地政府机关行政不作为惰政的问题。
难道中国当今社会到处都是贪官污吏和犯罪组织互相勾结?对民众的正常要求视而不见,推出门外,让民众自己去解决“解救”问题?让个人冒险去“卧底”?“卧底”后怎么处理?中国存在那么多定性的“犯罪组织”,需要用“卧底”手段才能解决法律执行问题,这样的宣传,这样的报导现象成为普遍,是事实真相还是曲解误导?
这样的宣传泛滥成灾,不是好事情。让人民怎样看政府?世界怎样看中国?怎样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难道中国不仅有台独倾向,还存在桂独、滇独、黔独、川独……遍地烽火狼烟,中央不能集权,各地诸侯分裂独立自治,县官不如现管的问题?
不要沽名钓誉乱用这两个词组,更不要认为有偿解救只要金额少就可以理所当然理直气壮。就应该“受害人”家属提供必须的费用。真的有证据证明当地政府不作为,该解救不实行解救行动的案件,直接告涉案机关和人员渎职罪好了,如果渎职罪不能成立何必越俎代庖?
2012-07-26 11:19:37
如果禁止传销条例就是政府只许州官放火的权力寻租工具,这样的法规等于骂共产党无能无耻。反传如果连基本概念都不明白,盲目喊口号,等于为虎作伥。